调教美女女友(北大女生包丽自杀案 其男友精神折磨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

作者: 时间:2024-05-29 15:54:24 阅读:

北大女生包丽自杀案 其男友精神折磨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

北大女生包丽自杀案 其男友精神折磨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

2019年10月,大学女生陈苞(化名)自杀事件引起大众关注。陈苞是某大学法学院2016级学生,牟某是同校管理学院2015级学生,两人在交往和工作中成为恋人。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谈恋爱期间,牟某多次对陈苞施加语言暴力,其中包括嫌弃陈苞不是处女、让陈苞在身上文“我是牟某的狗”、威胁将陈苞的裸照发到网上等。2019年10月9日,陈苞在微博上留下遗言后服药自杀。

北大女生包丽自杀案 其男友精神折磨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

据媒体报道,陈苞自杀前,牟某向陈苞提出过拍裸照、先怀孕再流产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等要求。陈苞母亲称,两人恋爱期间,牟某嫌弃陈苞有过恋爱经历,但又不想分手,就以此折磨陈苞。


陈苞事件曝光后,法律界关于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争议。因为聊天记录仅能证实牟某对陈苞施加精神虐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牟某对陈苞实施过肢体暴力,有律师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很难追究牟某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警方慎重对待此案的原因。

今年6月15日,北京市某法院对被告人牟某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某与被害人陈苞(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苞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与陈苞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苞,并表达过让陈苞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


这是第一起没有法定婚姻关系、基于两个人的同居事实判处一方应负虐待罪刑责的案件也是对于“PUA”(原意指“搭讪艺术家”,后来泛指很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从而对异性进行精神控制的人和相关行为)相关法律责任有重要意义的法院判例。


本案中,牟某不仅对陈苞的态度相当极端,而且他的价值观——尤其是对女性的看法,是相当扭曲乃至封建的。比如,他认为,陈苞身为他的女友,就应该完全被他占有,不应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案件一经披露,就在网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从情理上,大家都认为牟某的精神控制和虐待是导致陈苞自杀的原因,但是法律实务上如果将其认定为有罪,则有两个难点:


一是虐待罪的主体及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等。虐待者是负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上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第一,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收养关系,则会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上既是因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也是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第二,由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


第三,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第四,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的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但在后来司法实践中,这个范围被扩大至“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这个扩大本质上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否则,对于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如果通过冻饿、辱骂、PUA等方式让人受到伤害,但又没办法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等于这种恶行会在罪名的空隙中找到一个容身之地。这也是此次牟某被定虐待罪的重要依据支撑。


二是牟某的精神控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者、年老者、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牟某对陈苞的行为是精神上的控制和虐待,此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只有精神虐待没有肉体暴力而导致另一方自杀身亡是否构成虐待罪的要件,本案的宣判结果给了全社会一个答案:就算没有肉体的痛苦,精神上的压力和虐待也完全构罪,并且会被判处实刑而非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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