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美女奶奶(痴呆奶奶遭受“性虐待”?犯案老头可能也是受害者)

作者: 时间:2024-06-04 12:32:47 阅读:

事件发生在美国的一个养老院中,A爷爷追求患有认知症的B奶奶时所引发的性虐待事件。

在还原事件前我们先了解下虐待的定义。据世界卫生组织界定,2002年,联合国理事会所颁布的文件中是这样定义老年虐待的:“在任何本应得到信任的关系中发生的致使老年人处境困难或受到伤害的各种行为,或以置之不理的态度迫使老年人受到处境困难或伤害的行为。”老年虐待有身体、心理或情感、性和经济虐待等多种方式。

痴呆奶奶遭受“性虐待”?犯案老头可能也是受害者!

老奶奶被摸腿,犯案老头遭拘留

那患有认知症的B奶奶到底在养老机构遭遇了什么?根据供稿者所描述,A爷爷在不知B奶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一直追求她,并且未听从社工的提醒后,在一天晚饭时候趁着工作人员未在意进入了B奶奶的房间,工作人员发现的时候A爷爷正在摸B奶奶的腿,工作人员根据养老院的规定叫了警察,社工通知家属,家属认为这个行为是性骚扰,因此B爷爷被拘留了三天,至此后不能再住在该养老院,社工联系了其他全男性养老院安排了转院手续。因为在当地性骚扰也是老年虐待的一种,社工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报告。

这样判罚合理吗?老头也是受害者!

其实在整个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患有认知症的B奶奶,还有A爷爷。试想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我们周边,又会有怎么样的不同呢?

首先在国内A爷爷跟B奶奶住的养老机构或者所住照护单元会有所不同,那假如都在同一照护单元,当A爷爷去询问社工(不确定每个照护机构配有社工岗位)或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追求机构老人时,我们其实不太会鼓励他去做此事,除非两家子女自愿撮合两位老人在一起。

痴呆奶奶遭受“性虐待”?犯案老头可能也是受害者!

因为在国内长期照护机构资源也很缺乏,如果追求失败,两位老人在机构中生活会非常尴尬,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A爷爷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但B奶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构工作人员如果事先已经知道A爷爷要追求的是B奶奶一定会在日常照护过程中进行干预,并且明确会告知A爷爷不允许此事的发生,同时会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工对A爷爷进行心理疏导,避免A爷爷因此事不开心,对机构不满。患有认知症的B奶奶权益也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保护,其中第十八条显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放在国内,这事该如何处理?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机构照护人员不知道A爷爷想要追求的是B奶奶,同样的场景,A爷爷在照护人员未在意的情况下进入了B奶奶房间,照护人员发现时他正在摸B奶奶的腿,接下来的处理就非常的不同。因为在国内的老年人相关保护法规中还未将老年虐待定义明确化,无法有效避免有关机关与赡养人、养老机构之间在对何为老年虐待的认定上产生冲突。由于定义未明,我国现实生活中对“老年虐待”的认定往往产生争议。因此我们不能像供稿者所描述他们在机构的处理——直接报警。

痴呆奶奶遭受“性虐待”?犯案老头可能也是受害者!

我们首先会选择通知机构负责人(照护长),照护长会通知家属,在家属的“威逼利诱”下A爷爷基本会放弃再追求B奶奶的想法。B奶奶的家属也会跟照护机构交涉一阵,照护机构从此以后有条件的会分区域照护,没条件的会非常谨慎的观察着A爷爷的行踪。

我们的处理也许看似避免了事件中A爷爷被拘留3日后又转到其他养老院的结果,同时好像保护了患有认知症的B奶奶免受“性虐待”,但其实我们忽略了两位老人的情感需求,我们往往只能提供吃喝拉撒睡的生活照料,人都是情感动物,不仅仅需要亲情,也很渴望爱情! 我们的处理何尝不是一种心理情感虐待呢?

(作者:杨阳)